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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列書面申請應載明事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民眾申請應用檔卷之要件與申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