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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6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本監檔卷應用處所開放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