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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現行規定第八點及第九點點次變更,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 及區分違反本須知及刑事責任致生之法效果,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申請人違反本須知相關注意及禁止事項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