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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申請人應用檔卷之禁止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