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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並使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注意事
    項更為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民國 107 年 01 月 04 日
為維護本監檔卷應用處所及資訊安全,爰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等規定,
並刪除第二項。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訂定申請人入出本監檔卷應用處所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