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點次變更。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並使申請人進入檔案應用處所注意事 項更為明確,酌作文字修正。
為維護本監檔卷應用處所及資訊安全,爰修正第八點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等規定, 並刪除第二項。
訂定申請人入出本監檔卷應用處所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