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 一、因本監與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為避免民眾混淆,故將簡稱改為「本機
關」。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故修正本須知訂定目的之法源依據。 |
---|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 為符立法慣用語詞,本點所定「…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
稱本監)為辦理…」修正為「…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
本監)為辦理…」。 |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有關檔案及政府資訊相關應用事項
,爰訂定本須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