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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2 日
一、因本監與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合署辦公,為避免民眾混淆,故將簡稱改為「本機
    關」。
二、因本須知刪除涉及政府資訊應用相關規定,故修正本須知訂定目的之法源依據。
民國 107 年 03 月 13 日
為符立法慣用語詞,本點所定「…桃園監獄暨合署辦公看守所、少年觀護所(以下簡
稱本監)為辦理…」修正為「…桃園監獄與合署辦公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以下簡稱
本監)為辦理…」。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一、訂定本須知之目的。
二、為辦理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有關檔案及政府資訊相關應用事項
    ,爰訂定本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