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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8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一、按監獄行刑法第六十四條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於請求接見者如
    認有妨害受刑人或受處分人之利益者,不許接見,爰於第八點第八款增列之,以
    臻完備。
二、現行規定第八點第八款遞移至第九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旨在明訂拒絕或停止接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