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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 14
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
第八款終止接見用語修正為停止接見,以資明確。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旨在規範接見時應行遵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