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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誠正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
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第一項第四
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