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爰增列部分文字。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