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第四點第二項刪除「檔案管理單位會請業務單位」修改為「本監收發單位收文掛號送
業務承辦單位」檔案應用案件審核准駁與否權責,交由業務承辦單位裁決,檔案管理
單位配合辦理。
民國 106 年 11 月 08 日
第四點第二項增列「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
旨。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