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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3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第十三點第一項增列「申請人如需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時」依申請人所需提供服務
。
第十三點第一項刪除「單位」修改為「人員」以利單一窗口服務便利。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訂定本監關於檔案應用之申請人繳費方式及流程,俾便利檔案應用申請人不同繳費方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