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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一、請求權人之聲請業經審核認可並由檢察官發還或給付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
    ,以資明確,爰訂定第一項。
二、委由他人代領者,亦應檢附委任書始得代為領取,爰為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