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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30 日
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之變價、分配及給付,檢察官於必要時,得
囑託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為之,故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
,定明行政執行署所屬各分署受囑託進行變價、分配及給付時,相關執行程序準用行
政執行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