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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FATF  四十項建議注釋第 2  點及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六項建議最佳釋例 G  段均指
出,目標性金融制裁機制應符合國內法及國際法上對於受制裁者相關權利規範,以及
正當法律程序考量等,為使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及限制時,能兼顧資恐防
制需求,並合乎人道考量,爰明定審議會必要時,得請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關到場說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