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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FATF  四十項建議第 6.5(f) 項建議指出「各國在履行本項建議所規範之義務時,
應採取保護措施,以保護善意第三人之權利」、第 6.7  項建議指出「各國應依據聯
合國安理會第一四五二號及其後續決議案規範之程序,對於被凍結資金或其他資產,
被認定為必要之基本費用、某些種類之規費、支出及服務費用或額外開支等,得授權
處分。同理,若各國對於國家(或跨國)依據聯合國第一三七三號決議指名之個人或
實體採取凍結作為時,應授權得處分該資金或其他資產」,我國資恐防制法第六條第
一項明定相關保留處分與保護第三人之規定,因此審議會於審議相關措施時,仍應於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範圍內,審議為相關措施,並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利害關係人
、相關機關配合或公告執行,為使範圍明確,爰明定各該措施之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