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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3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主管機關應召開審議會,審議制裁名單 ,及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於審議制裁名單時,並應審議是否併為相關措施與限制程 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