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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一、依國際防制洗錢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下稱 FATF) 所頒
    布之國際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四十項建議(下稱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六項建議
    最佳釋例[Targeted Financial Sanctions related to Terrorism and
    Terrorist Financing(Recommendation 6)International Best Practices,
    下稱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六項建議最佳釋例]指出,各國應有跨機關部會之資恐
    名單審議機制,以快速交換情資訊息並避免各機關功能執掌重複。
二、本法第三條規定,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考量目標性
    金融制裁名單之審議,影響特定人、法人及團體之金融活動權益甚大,且審議基
    礎所需之情資與資訊涉及跨部會執掌,應由跨部會機關副首長兼任委員。另明定
    審議會委員之任期,如有出缺或異動情形,改派之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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