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酌修第一款及第五款有關年齡之文字 規定,並刪除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有「或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之字樣。
一、宿舍分配之配點表詳細配點方式說明。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