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酌修第一款及第五款有關年齡之文字 規定並修正為中文數字,並刪除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款第二目有「或受禁治 產宣告尚未撤銷」之字樣。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酌修配點表內「居住狀況」及「眷口」 欄位有關年齡之文字規定。
一、宿舍分配之配點表詳細配點方式說明。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