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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7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酌修第一款及第五款有關年齡之文字
規定並修正為中文數字,並刪除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款第二目有「或受禁治
產宣告尚未撤銷」之字樣。

《附件一修正說明》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從二十歲下修至十八歲,爰酌修配點表內「居住狀況」及「眷口」
欄位有關年齡之文字規定。
民國 106 年 09 月 12 日
一、宿舍分配之配點表詳細配點方式說明。
二、參考宿舍管理手冊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