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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9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依國軍人員出國作業規定、國軍人員出國業務作業規定、從事國防事務現職及退(離
)職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軍法官出國仍受列管,惟為尊重借調機關整體
業務規劃之考量,爰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出國者,應經借調機關同意後送請國防部依
相關規定核准。至上開所稱出國,不論係因公或因個人事由者均屬之,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