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所領取之費用與獎金性質相異,並考量軍法官之薪俸因不含專業 司法加給,原本即低於檢察事務官,且軍法官於借調期間之考核及生活管理,係由借 調機關負責辦理等,為免同工不同酬,致違反平等原則,爰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 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 經費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