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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8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所領取之費用與獎金性質相異,並考量軍法官之薪俸因不含專業
司法加給,原本即低於檢察事務官,且軍法官於借調期間之考核及生活管理,係由借
調機關負責辦理等,為免同工不同酬,致違反平等原則,爰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加
班費、值勤(班)費、相驗費、出差費、獎金等,由借調機關依其相關規定並視預算
經費給與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