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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7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鑒於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之婚、喪、休假(慰勞假)、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等津貼補
助之請領作業程序並非相同,且依第四條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係依軍
法官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爰規定軍法官於借調期間,有申請上開津貼需求時,應逕向
國防部申請,並由該部依國軍人員辦理結婚、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預支作業規定、
國軍人員休假補助費核發規定、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
放規定及國軍志願役官兵婚喪生育補助費表等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