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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6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一、因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所適用之獎懲及考核(績)規定相異,且借調軍法官之獎
    懲及考績結果,與其所享有之年資及待遇等規定相關,仍屬國防部權責,為示尊
    重,爰於第一項規定借調機關認軍法官借調期間發生獎勵或懲罰事由時,應將具
    體事實及獎懲建議,逕送國防部依陸海空軍獎勵條例、陸海空軍懲罰法等相關獎
    懲規定,辦理人員獎懲作業。
二、考量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生活管理,係由借調機關負責辦理,對於軍法官借
    調期間之工作表現及出勤狀況,借調機關應較為瞭解,惟為尊重國防部之權責,
    並利國防部進行相關作業,爰於第二項規定,借調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十一月底
    及軍法官歸建時,將借調軍法官之考核及工作勤惰資料送國防部依陸海空軍軍官
    士官考績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另第二項所稱歸建時,包含軍法官依第三條第二項
    規定歸建或依同條第三項規定受召回之情形。
三、為利借調機關辦理軍法官於借調期間之考核及出勤管理,爰於第三項規定考核及
    工作勤惰資料之格式,由國防部擬訂後,逕送借調機關據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