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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5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一、考量軍法官之慰勞假與檢察事務官之休假性質相同,但核給規定有異,爰於第一
    項規定軍法官借調期間之休假仍依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核給;另為利借調機關
    作業,國防部應於借調時或於借調期間之每年年度開始前,以書面將依上開規定
    核算之休假日數告知借調機關。又因軍法官借調期間之考核及生活管理,係由借
    調機關負責辦理,為使借調機關得充分考量其業務需求,爰規定軍法官請假時,
    由借調機關權責長官於國防部核給之休假日數內決定是否核准。至軍法官原所適
    用之慰勞假與公務人員之休假性質並無不同,第一項規定為休假,僅係配合公務
    人員相關請假規定之用語一致,併予敘明。
二、除第一項所定之休假係由國防部按軍法官任職服役之年資,依相關規定核給外,
    其餘如公假、婚喪假及事病假等假別,與檢察事務官所適用之法規規定並無不同
    ,且考量軍法官借調期間係由借調機關管理,爰於第二項規定第一項休假以外其
    餘假別,均由借調機關本其權責決定是否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