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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4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鑒於軍法官與檢察事務官之年資及待遇相關規定相異,爰參考軍事審判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規定,就軍法官借調期間之年資及待遇,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
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軍人待遇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