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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2 條
民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法院」等文字。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借調機關為辦理案件,需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時,應依行政層
級先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轉報法務部,再由法務部協調國防部就既有人力調配之
,爰為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