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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借調國防部所屬軍法官辦理檢察事務官事務作業辦法 第 10 條
民國 106 年 08 月 29 日
考量軍法官原係辦理軍事檢察或審判業務,與檢察事務官之業務性質及所受養成教育
及訓練均有不同,為充實軍法官之本職學能,並符合借調機關之業務需求,爰規定軍
法官於借調期間,得由法務部或借調機關視業務需要,施予在職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