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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9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一、參酌「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第一項
    第四款,爰增列得使用可攜式媒體,以利民眾抄錄。
二、參酌「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第八點規定,爰以增訂本點第一項第三款。
三、款次依序調整。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一、訂定申請人於檔卷應用處所之禁制及配合事項。
二、參考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第八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