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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6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科修正為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一、訂定提供應用檔卷之型態,如申請人所申請應用之檔案有限制應用情形者,採取
    「分離原則」,僅就未限制應用之部分提供之。
二、為妥善保護檔卷原件及延長檔卷再利用之壽命,爰於本點明定,檔案之開放應用
    ,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使用原件為例外。蓋如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申請人應
    於申請書載明理由,本院審酌檔卷有無陳舊損壞之虞,再作出提供或拒絕檔卷原
    件之決定。
三、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