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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5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科修正為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本院受理申請應用准駁與否之法源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