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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民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一、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以書面
    為之,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爰增列部分文字
    。
二、第三項為項次更修,內容未修正。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之書面
    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