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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2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科修正為處。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依照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中訂定「檔案」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