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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1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一、參考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二十一章「應用」之相關規定,訂申請人檔案應用
    完畢或離開應用閱覽處所之檔案歸還期程與序規定。
二、申請人如無法於當日應用完畢,應先辦理還卷另日再行調閱。
三、申請人閱畢檔案歸還本院人員時,本院人員點收無訛後應於「檔案應用簽收單」
    上註記,並分別交付申請人與檔案管理單位存查,以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