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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勵志中學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10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因輔育院改制為矯正學校,爰將院修正為校。
民國 106 年 08 月 22 日
一、訂定應用檔卷之典型錯誤態樣及禁制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