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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6-1 條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應自行辦理確認委任人身分,如委任第三方辦理,律師應先確認第三方措施
    符合洗錢防制法及打擊資恐防制法之規定,爰參考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十七項
    建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