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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7 條
民國 107 年 11 月 0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所公布之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執行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業務最佳指引有關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建議以事務所最近兩年之營運活動
    做為判斷基礎,爰明定有關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
    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起訖期間,以資條文適用之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