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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3-1 條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律師辦理洗錢防制法指定之交易時,如有辦理新種業務,應辨識及評估所產生之
    洗錢及資恐風險,例如採用未曾使用的電子支付方式,交付交易金額,應建立措
    施以管控其風險,爰參考 FATF 四十項建議之第十五項建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