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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9 條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明定「去法院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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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