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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9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處理,爰刪除現行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並新訂「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之文字。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明定「去法院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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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