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為全文修正,依法制體例,施行日期以新訂案方式處理,爰刪除現行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並新訂「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之文字。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 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明定「去法院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 。
施行日期配合本法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