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8 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依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五十二條,於重要政治性職務
之人離職後,金融機構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對於其家庭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
之人應採行之措施,視該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於離職後,是否仍應對其採行加強客戶
審查程序。易言之,仍應以風險為基礎,對該客戶自重要政治性職務離職後進行評估
,再研判其家庭成員或與其有密切關係之人是否仍採行加強客戶審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