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 一、依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四十四條,金融機構及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於客戶自重要公眾職務離職後,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而
非以離職後之特定年限,作為判斷其仍否適用加強客戶審查之規定。
二、依 FATF 四十項建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第四十五條,金融機構及指
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在評估客戶自重要公眾職務離職後,是否仍應採用加強客
戶審查程序以降低風險,可能考量之風險因素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仍能發揮實
質影響力之程度、擔任重要性職務之時間,及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所任新
職,與其先前重要公眾職務是否有關連性。因擔任重要性職務之時間,及重要政
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所任新職,與其先前重要公眾職務是否有關連性,實際上均
為輔助判斷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是否仍具影響力之因素,故參照 FATF 四十項建
議第十二項及第二十二項建議指引之內容訂定本條,並將影響力之評估規定於第
一項,第二項則例示第一項之風險評估至少應考量擔任重要性職務之時間,及重
要政治性職務之人離職後所任新職,與其先前重要公眾職務是否有關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