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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4 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一、依 FATF 四十項建議之詞彙解釋,國際組織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係指在國際組織
    擔任諸如主管、副主管及董事或相類似功能等職務之高階管理人員,並未涵蓋中
    階或初階官員等之個人。爰參考上開內容為第一項規定。
二、依 FATF 四十項建議之詞彙解釋,國際組織係由有正式政治協定之會員國家所建
    立之實體,由各會員國依法承認;不視為所在國之當地組織。例如聯合國及其附
    屬國際組織如國際海事組織;區域性國際組織如歐洲理事會及歐盟組織、歐洲安
    全暨合作組織及美洲國家組織;軍事國際組織如北大西洋公約組織;相關經濟組
    織諸如世界貿易組織或東南亞國協,及其他文化、科學、體育等領域具重要性之
    國際組織如國際足總、國際奧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