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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範圍認定標準 第 1 條
民國 113 年 12 月 03 日
本法業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全文,爰修正本辦法授權條文,由
本法第七條變更條次為第八條。
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
本標準訂定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