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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2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查檔案法第七條規定:「檔案管理作業,包括下列各款事項:一、點收;二、立案;
三、編目;四、保管;五、檢調;六、清理;七、安全維護;八、其他檔案管理作業
及相關設施事項。」故將第二點有關「著錄」更正為「編目」,「借調」更正為「檢
調」。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檔案管理作業流程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