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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東戒治所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3
民國 106 年 11 月 06 日
一、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規則於函頒下達並指定
    生效日期時,即具拘束訂定機關即屬官之效力。由於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否,
    性質屬機關內部作業事項,非行政規則生效之必要要件,故刪除之。
二、另因相關作業管理面向牽屬不同法律及行政規範,爰增修第十三點,以利周延。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本要點實施及修正的方式與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