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行政規則於函頒下達並指定 生效日期時,即具拘束訂定機關即屬官之效力。由於提所務會議審議通過於否, 性質屬機關內部作業事項,非行政規則生效之必要要件,故刪除之。 二、另因相關作業管理面向牽屬不同法律及行政規範,爰增修第十三點,以利周延。
本要點實施及修正的方式與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