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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5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刪除法院文字部分,同第三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為積極辦理審查作業,爰規範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收受意見書後,應即分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