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審查會於審查後,需對於提出人促請審查之案件做出是否需要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之建議,爰綜合考量現行實務運作情形,規定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詳細分析討論, 例如有無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或不完善、鑑定科學欠缺一致標準、檢警偵訊不當行 為、辯護不力或不適任、秘密證人不可靠、不在場證明或原判決所憑之證據不實等情 事,並確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之事項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