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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10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因審查會於審查後,需對於提出人促請審查之案件做出是否需要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之建議,爰綜合考量現行實務運作情形,規定審查會進行審查時,應詳細分析討論,
例如有無指認錯誤、鑑定不可靠或不完善、鑑定科學欠缺一致標準、檢警偵訊不當行
為、辯護不力或不適任、秘密證人不可靠、不在場證明或原判決所憑之證據不實等情
事,並確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一條所列之事項及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