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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4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為符合檔案法第十九條立法意旨(各機關對申請案之准駁乃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以昭慎重,其係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以符法制),爰增列部分文字。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一、訂定受理申請應用檔卷之權責單位、審核流程、准駁決定期間,以及核准決定之
    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