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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3
民國 106 年 08 月 07 日
參酌檔案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七款,修改第八款部分文字如下:「有使用檔
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6 月 03 日
一、訂定申請應用檔卷採事前審核制,以及書面要式記載事項。
二、參考檔案法第十七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