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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4
民國 110 年 03 月 08 日
一、國安案件法律問題日益專精複雜化,例行會議形式已不足因應現今局勢,為精實
    開會作為,並強化檢察官國安案件之辦案技巧,爰改為每年召開督導會議二次,
    會議形式得視需要以專題報告、實地參訪、辦案經驗分享、無罪案例分析、法令
    制度缺失檢討等方式辦理。
二、修正檢察機關名稱,理由同第一點說明。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召開督導小組會議之時程及列席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