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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督導偵辦重大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案件實施計畫 2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一、規定本實施計畫之適用範圍。
二、本點序文所稱「及其衍生之罪」,指因偵辦本點各款犯罪,所衍生非屬本點各款
    之罪。
三、第二款所稱「幫派」,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犯罪組織」及社會秩序維護法所
    稱「不良組織」。